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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办法(试行)》措施

发布时间:2026-05-22 16:23:22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办法(试行)》,褒扬民兵积极投身练兵备战,激励公民踊跃参加民兵组织,结合我州实际,按照“责权一致、匹配贡献,体现尊崇、注重激励,精神为主、物质为辅,因地制宜、滚动发展”的原则,制定措施如下。

第一条 本措施的权益保障和优待对象包括:

(一)文山州在编基干民兵(省内其他州<市>基干民兵位文山州活动期间持证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核认定,遂行应战应急任务的在编普通民兵。

(三)受到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核认定颁发《荣誉民兵证》的荣誉民兵,具体包括: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民兵;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民兵;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二级以上表彰的民兵。

(四)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编兵单位)。

第二条 民兵参加集合点验、战备拉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参战支前、战备勤务、抢险救灾、社会维稳、安保警戒、保障演训、现实应对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同正常出勤,继续享受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原有福利待遇,其工作单位不得因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解除其人事、劳动关系或予以调岗降薪,不得将民兵参加任务时间抵扣个人年休假期。

第三条 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军分区、人武部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参训、参勤、伙食、交通等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交通补助按照县域内民兵至集结点往返80元包干计发、跨县域交通补助按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票凭票报销,原则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不低于50万元。出现伤亡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落实抚恤优待,各级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家庭进行慰问救济。

第四条 军分区、人武部研究任命担任排长以上(含)职务的基干民兵干部(现役官兵、文职人员除外),经年度履职情况考核“称职”的,按照“排职60元/每月、连级副职80元/每月、连级正职(含独立编建的基干民兵排排长)100元/每月”的标准,年底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发放当年度履职补助,考核“良好”“优秀”的,每档分别增加10元/月。年度履职情况由军事机关制定细则、实施考核。普通民兵干部遂行应战应急任务期间,参照享受履职补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五条 基干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及军事机关组织的集体活动期间,军分区、人武部按规定为其配发制式作训服。

第六条 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其家庭生产、生活遇到重大实际困难的,军分区、人武部和同级人民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帮助解决。

第七条 组织民兵成建制赴文山州辖区以外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军分区、人武部应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视情举行“誓师大会”“凯旋仪式”等活动。

第八条 民兵参加重大专项任务时间超过2个月,军分区、人武部应为其出具《参加重大专项任务鉴定表》并装入个人档案;成建制参加重大专项任务的,军分区、人武部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应赴任务一线慰问,因战场纪律、环境等不便现地慰问的,应对其家庭进行慰问。

第九条 军分区、人武部每年对参加军事训练和新入队的基干民兵,以及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10天以上的民兵,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条 军分区、人武部或基层人民武装部每年结合集合点验,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兵单位等,举行基干民兵出入队仪式。

第十一条 获得县(团)级以上军地单位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的在编民兵个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综合素质考评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入伍。

第十二条 对在军事训练、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表现突出的民兵组织和个人,军分区、人武部每年应商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联合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等。

第十三条 军分区、人武部每年应会同地方宣传、融媒体等部门,广泛宣传民兵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宣扬新时代民兵建设成就,挖掘宣扬民兵先进典型事迹,大力营造全社会认同民兵、尊崇民兵、支持民兵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十四条 军分区、人武部每年应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将贡献突出、生活困难的民兵,纳入“春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对象予以关心关怀。对获得省部级、战区级以上表彰的民兵,军分区、人武部应会同地方史志部门,将其事迹载入地方志(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军事志等。

第十五条 军分区、人武部每年应会同同级人民政府,邀请优秀民兵代表参加军地有关重要庆典、纪念活动等。

第十六条 民兵符合现行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规定的,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

第十七条 基干民兵持《云南省民兵优待证》,或者普通民兵凭军分区、人武部开具的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优待证明,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享受看病就医、生活便民、法律援助、司法诉讼、劳动就业、消费优惠等优先服务和优待优惠,由各县(市)研究制定、动态更新优待优惠标准和权益保障目录清单。县(市)人武部每年12月底前更新本级优待优惠,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在政府门户网站、融媒体和“云南文山征兵”公众号“民兵优待”专栏向社会公布。相关单位、机构、场所应规范设置“基干民兵优先”标识,因地制宜制作张贴和执行落实。

第十八条 编兵单位持军分区、人武部出具的优待证明,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生产经营扶持政策:

(一)因开展民兵工作和所属员工参加民兵活动,给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可向军分区、人武部提出申请,由军分区、人武部商同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予以适当补偿。

(二)对从事指挥通信、侦察观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装备器材生产经营,和能够提供车辆维修、物流运输、工程抢修等服务,且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军分区、人武部应会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支持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对获得军分区、人武部和同级政府联合通报表扬或者授牌颁证,且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享受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村信用社推出的专属信贷优先和优惠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负责领导管理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工作,军分区、人武部和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企业)等应当积极为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提供必要条件。

(一)保障民兵基本权益所需经费,属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其中,基干民兵干部履职补助州级所需经费由州级财政承担,县级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民兵事业费预算保障。

(二)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优待服务,由其承担相关费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等行业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系统落实相关优待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为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提供支持,解决有关困难和需求。

第二十条 《云南省民兵优待证》和军分区、人武部出具的优待证明是享受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的有效凭证。

(一)《云南省民兵优待证》由云南省军区统一规范样式,由军分区统一制作、审验、发放、更换、回收、销毁。

(二)《云南省民兵优待证》由军分区每年审验1次,审验时间通常结合民兵整组实施,有效期为1年。民兵在优待证有效期内享受有关权益保障及优惠优待,到期未经审验或者民兵出队时自动失效。

(三)《云南省民兵优待证》仅限本人使用,使用时需同时出具个人居民身份证。《云南省民兵优待证》涂改、转借他人使用的,军分区将予以没收。《云南省民兵优待证》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军分区备案,申请补发或者换新。

(四)对伪造、变造、骗取《云南省民兵优待证》的,由军分区、人武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对故意污损、破坏优待凭证或者恶搞、丑化、玷污优待形象,以及其他不恰当使用优待凭证造成负面影响的,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编兵单位优待证明,按照民兵组织管理关系,由军分区、人武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联合审查编组人数和企业信用等情况,经军分区、人武部主要领导批准后统一出具,每年办理一批。优待证明应清晰表述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并加盖军分区、人武部印章。

(六)持证人如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或不再符合编入基干民兵组织条件的,乡、镇(街道)武装部、县(市)人武部应当逐级上报并收回民兵证。民兵和编兵单位有拒绝履行民兵义务、拒不配合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其《云南省民兵优待证》和优待证明。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职责分工抓好本措施贯彻执行,执行情况纳入党管武装工作考评、民兵工作检查督导范围。州、县人民政府督察室和军分区、人武部政治工作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涉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相关投诉、信访事项。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军分区、人武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文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形势发展适时修订。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2日印发

(编辑:李娟 美编:陆军 二审:关韦伟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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