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登录文山州融媒体中心账号
速看!文山曝光这些消费侵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16 10:31:02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升群众维权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
文山州发布一批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聚焦民生消费热点
以案释法、以案警示
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督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起来看
↓↓↓
2025年12月6日,州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人文某投诉:其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在标称“某某超市”的店铺下单购买了25样食品,收货后发现其中优力享威化饼(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0日,保质期1年)和康师傅香爆脆(生产日期2025年5月8日,保质期半年)两款食品已过期。此外,投诉人还提出质疑:下单店铺标称“某某超市”,实际提供产品的却是文山市某某便利店,存在主体信息与标称不符的问题。投诉人要求商家依法赔偿,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涉事商家。
经查,被投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经调解,被投诉人承认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向投诉人表达歉意,明确表示愿意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与处罚,并提出给予680元购物券向投诉人进行赔偿,双方和解。同时,将涉事商家销售过期食品及主体信息标称不符的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2023年3月14日,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案件线索,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市税务局、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等单位,对位于文山市德厚镇的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6台(8条加油枪)燃油加油机和1号、4号柴油储油罐被依法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实验(计量检定机构现场进行计量检定)。3月15日计量检定机构出具了检定报告:“大流量”示值误差为9.32%,“小流量”示值误差8.87%,均已超过《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JJG443-2015)允许的最大误差±0.3%,当事人涉嫌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违法销售成品油的违法行为。至被查获时止,共销售成品油2502803.29升,扣除进价款和缴纳的税费后,违法所得为1161113.271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收加油机计控主板8块、电脑主机1台和加密狗2个,没收违法所得1161113.27元,罚款1900元。
2025年6月,文山州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砚山县某摩托车销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60辆电动自行车结构与对应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整车结构图不一致,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2022年6月27日,投诉人来电表示:在西畴县某某鲜果坊购买榴莲,26元/斤,当场支付289元,回家后复秤,发现实际金额应为219元,多付了70元,商家存在缺斤少两行为,找商家后商家表示愿退多收的70元。消费者表示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难以原谅,要求核实处理。
经调查,该商铺的秤未在检测期限内,所售榴莲确实存在缺斤少两情况,投诉人多付70元是事实。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是退赔多付的70元,并按照应支付金额的三倍赔偿657元;二是投诉人将榴莲退还商家,调解成功。同时,将依法处理计量器具不实问题。
2025年1月19日,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文山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转办件,称“麻栗坡县某乡镇中学背后的快递驿站末端收费,取件费1-5元不等,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日开始以1元-2元/件的价格向部分消费者收取快递配送费共计857元。
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示或者明码标价;实行公平、公正交易和诚实信用的服务,禁止价格欺诈;不得操纵、哄抬市场价格、巧立名目变相提高价格或者加收费用;不得从事无服务事实的收费和强行服务收费。”的规定,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8日,马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人电话,称其哥哥黄某某于2022年1月27日在马关县信合路移动公司上隔壁的某五金店花200元购买了标注生产方为浙江浪迪泵业有限公司的增压泵一台,其哥哥将该增压泵安装于洗澡室使用,后因该增压泵漏电导致使用者黄某某触电死亡,要求赔偿,请相关部门帮助解决。
经查,使用者黄某某用现金支付且一人前往购买,无购买记录和购买凭证,其购买地点有多家五金店,不知道具体出售方。请公安部门协助调取监控进行查看,但该区域处于监控盲区,未找到具体售卖商家,无法要求销售方进行质量检测和协调赔偿事宜。出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马关县市场监管局直接联系了生产厂家,要求生产厂家派人过来处理赔偿事宜。2022年2月14日,马关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生产方同意赔偿使用者黄某某400000元,黄某某家属同意赔偿金额,调解成功。
2025年1月,丘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移交函对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透射式烟度计滤光片校准证书。经查,当事人在开展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中,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要求,使用未经校准透射式烟度计滤光片对机动车进行检测,并向服务对象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2024年1月28日,消费者罗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称其2023年3月在广南县篆角乡街上的某家具电器超市支付1800元购买一台电冰箱,使用不到一年坏了三次,认为商家售卖的电冰箱存在质量问题。
经查,投诉内容属实。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调解,商家现场退还1800元给投诉人并将冰箱拉回,双方和解。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经营者要认真履行经营义务,及时处理售后问题,诚信规范经营。
2023年11月1日,富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食品货架上摆放的待售面包有霉变情况:1.草莓派5包,生产日期:2023年8月26日,保质期:6个月,制造商:昆明某食品有限公司;2.香橙派1包,生产日期:2023年8月22日,保质期:6个月,制造商:昆明某食品有限公司。上述霉变的食品(面包)共计6包。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霉变食品共计6包,处罚款10000元。
看完以上案例
相信大家都有所收获
下面这些消费维权小常识
也请务必牢记于心
↓↓↓


(记者:谢思思 刘虹 资料: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郭韦 校对:董飞 美编:陆军 二审:关韦伟 终审:徐昌建)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
文山评议
来为文山改革发展出谋划策
关爱企业 服务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