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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群众“救命钱”!文山州医保系统开展2024年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

发布时间:2024-04-12 16:43:09  

文网讯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4月12日上午,文山州医疗保障局联合文山市医疗保障局在七花广场开展2024年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各县医疗保障局也同步开展宣传。

本次活动以“基金监管同参与,守好群众‘救命钱’”为主题,旨在进一步提升公众对医保基金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宣传引导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参与的基金监管舆论氛围。

“小李在办理医保零星报销时,擅自将1万多元的单据改写成了5万多元,这种行为合法吗?”“张阿姨因腿脚不便,可以委托邻居去医院购药吗?”……在医保局的宣传展台,趣味互动问答活动吸引市民纷纷参与答题互动,市民们争先抽签、积极答题,现场人头攒动,热闹非凡。

医保工作人员向答对题目的市民发放奖品,并发放打击欺诈骗保的宣传资料,同时为群众现场解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云南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等医保相关政策法规。对定点医药机构欺诈骗保情形、参保人员欺诈骗保情形、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欺诈骗保情形,以及其他医保领域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等内容进行面对面宣传讲解。

市民们纷纷表示,通过参加现场活动,学习了医保相关知识,了解了医保政策法规以及欺诈骗保具体行为内容,树立了法治意识,自觉增强了抵制欺诈骗保行为,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据了解,文山州医保系统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在集中开展启动仪式后,还将开展“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医院”的“五进”宣传活动,开展一次医保系统行政执法培训、一轮定点医疗机构政策宣讲、一轮规范使用医保基金专项检查,并同步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积极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风气,对欺诈骗保行为零容忍、出重拳、狠打击,坚决维护好医保基金安全,切实守好广大群众的“救命钱”。

连日来,全州各县(市)分别启动了2024年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开展活动。如:

4月11日,丘北县举行以“基金监管同参与、守好群众‘救命钱’”为主题的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启动仪式。丘北县医保局联合相关医药机构和社会监督员,共同发起倡议,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增强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确保每一分“看病钱”“救命钱”都用在刀刃上,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4月10日,广南县2024年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在广南县者兔乡九龙民族文化广场启动。广南县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摆放展牌和宣传台,为群众宣讲医保政策,发放宣传单页,解答医保待遇、医保征缴等群众关心的医保问题,并呼吁参保群众自觉抵制、主动检举欺诈骗保行为,让“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据悉,在集中宣传月期间,该县还与云南罗平县、广西西林县三地携手开展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活动,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相关知识链接

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将如何进行处罚?

一、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实施前款规定行为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应当予以追缴。定点医药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三、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购买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并使用,同时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诈骗罪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盗窃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并盗刷个人医保账户资金,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五、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的行为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对非法收购、销售有关药品的行为人定罪处罚。

六、对医保骗保犯罪,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组织、指挥犯罪团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曾因医保骗保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拒不退赃退赔或者转移财产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行为人实施医保骗保犯罪所得一切财物,国家有关部门将全力追赃挽损,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八、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保服务行为“八不得”:

1.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2.不得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

3.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4.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5.不得为参保人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6.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7.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8.不得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九、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四不得”:

1.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2.不得将本人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3.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4.不得转卖药品,利用享受医保待遇之机接受医药机构返还现金、实物,获得非法利益。

十、举报违法使用医保基金有奖: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 20万元,最低不少于 200元的举报奖励金。


(记者:董飞 通讯员:蒋秋芝 综合丘北县融媒体中心记者:谭于骞 中新网云南新闻:袁鸿凯)

(编辑:郭韦 排版:张振飞 责编:侯佑琴 终审: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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