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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人,你有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吗?请举报!
发布时间:2021-04-09 11:15:04
全州广大群众、社会各界的朋友们:
2021年1月15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构建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强化了对医保基金的依法监管,为做好基金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医保基金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良好监管环境。文山州医疗保障局决定从4月6日起,在全州范围内向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广泛征集问题线索,重点为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违反《条例》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将按照《云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州医疗保障局举报电话:0876—2138853
州医疗保障局举报邮箱:wszybjjjg@163.com
邮寄地址:文山州华龙西路3号州信访楼3楼323室
附件: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点击蓝色字体查看完整版)
2.各类违法违规情形
3.各县市及保险公司举报投诉电话
文山州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
2021年4月6日
附件2
各类违法违规情形
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 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 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 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 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 挂名住院的;
7. 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 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 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 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串通医疗机构办理虚假住院;
5.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 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 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附件3

(李明思)
(编辑:刘梅 排版:龙俊贤 审核: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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