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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日,文山警方公布10起典型案例教你学法
发布时间:2022-04-16 10:19:13
文网讯 2022年4月15日是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营造“全民反恐、共筑平安”的良好氛围,文山警方通过以下真实案例让广大群众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明知故犯 屡教不改
案例一
2019年、2020年丘北县某酒店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处罚。2021年3月11日,该酒店再次未依照规定登记,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对该酒店处以10万元罚款,对前台工作人员沈某、罗某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案例二
2020年7月14日,马关县某宾馆未查验入住旅客身份信息,未严格落实旅店业实名登记制度。因该宾馆多次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被治安处罚并约谈,对警方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置若罔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宾馆处以10万元罚款。

案例三
2021年4月30日,砚山县某宾馆多次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八十六条相关规定,对该酒店处以10万元罚款,对该酒店管理人员处以500元罚款,对前台直接责任人员罗某处以200元罚款。

案例四
2021年6月,富宁县某酒店三次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对该酒店处以10万元罚款,对前台工作人员盘某某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五
2021年10月30日,广南县某酒店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且该酒店因多次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被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广南县公安局对该酒店处以10万元罚款,并对负责酒店的管理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六
自2020年以来,砚山县某宾馆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砚山县公安局江那派出所多次作出当场罚款并责令整改的处罚,但该宾馆仍拒不改正。2022年2月22日,江那派出所再次对该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入住的9名旅客未登记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对该酒店处以10万元罚款、对该酒店直接责任人李某某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七
富宁县某网吧多次多人未实名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对该网吧处以20万元罚款,并对该网吧直接负责人及其主管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利欲熏心引祸端
案例八
2021年11月10日,文山市某客运站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与该站部分班线车队勾连,多次使用他人身份证为旅客办理购票,谋取利益。且该客运分公司还未按规定对乘客身份进行查验,为身份不明的乘客提供服务及站外乘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对该客运分公司处罚10万元,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约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对3名违法行为人行政拘留6日,收缴身份证20张。
案例九
丘北县某加油站因存在未实名登记出售散装汽油,且多次检查提醒拒不整改。2021年11月20日,该加油站再次未经登记向杨某出售散装汽油10公升,后杨某使用该散装汽油实施纵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相关规定,丘北县公安局依法对该加油站处以9万元罚款,对负责人郑某处5日行政拘留,对加油员李某处6日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对有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猎奇心理要不得
案例十
近年来,我州共办理8起涉嫌非法传播、持有暴恐音视频行政案件,案件中涉案人员出于好奇心理,在互联网观看、下载、存储、转载暴恐音视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2人,教育、训诫6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据了解,2021年来,文山公安机关检查反恐重点单位14803家(次),发现问题隐患709个,下发整改通知书530份,督促整改涉恐隐患387个。运用《反恐怖主义法》办理案件82件,其中,开出10万元以上巨额罚单12张,处罚相关责任人120余人。

(来源:文山警方)
(编辑:陈慧 排版:向传帅 审核: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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