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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一诊所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要求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2-03-23 11:23:47

文网讯 2022年2月21日,卫生监督员对某诊所开展常规检查时,在该诊所药房药柜内查出布洛芬混悬液1盒、黛蜜儿医用退热贴7盒、儿童退热贴1盒、小葵花医用退热贴3盒等发热药品,而且未按规定填写并保存病历资料(未开具患者岩某某处方,门诊日志上未登记患者岩某某就诊信息)。卫生监督员立即对该诊所立案查处。
经查,该诊所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自发生疫情以来,文山州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诊所不得接诊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不得使用发热退烧药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结合该诊所其他违法行为,给予该诊所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6000元。
文山州卫生监督局提醒各级民营医疗机构,疫情期间,必须建立健全“一退两抗”(退烧药、抗生素、抗病毒药)进购使用台账,不得接诊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不得使用发热退烧药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山州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
(编辑:熊明刚 排版:尹颖 审核:李云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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