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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文山州城区不得放养、散养犬只!

发布时间:2021-08-26 10:57:44  

@各位“铲屎官”

明确啦

文山州城区不得放养、散养犬只!

看好你家的狗狗哦~

文山州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文山州文明养犬管理的通告》,明确要求,城区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实行圈养、栓养,不得放养、散养;犬只出户按有关规定系犬绳(链),未系犬绳(链)或犬只挣脱犬绳(链),造成犬只失控失管,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由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以下为通告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提升全州创文创卫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文明养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实行圈养、拴养,不得放养、散养,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二、对饲养的犬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三、携犬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遛犬时,犬只必须系犬绳(链);

(二)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有效制止犬只追咬、持续吠叫等攻击他人的行为;

(四)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吠叫、伤人的措施;

(五)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禁止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和同乘人员的同意。

四、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区域;

(二)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会展中心、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候机室、候车厅及其他明文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

五、犬只出户按有关规定系犬绳(链),未系犬绳(链)或犬只挣脱犬绳(链),造成犬只失控失管,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由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违反本通告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鼓励市民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0876—2137937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0876—3136195


西畴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0876—7629077


麻栗坡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0876—3016673


马关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0876—7122366


丘北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0876—3067211


广南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0876—3057245


富宁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0876—3069970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

0876—110


动物防疫部门举报电话

0876—3052373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山州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21年8月24日

(编辑:刘梅 排版:龙俊贤 审核: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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