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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协议期谈判药品纳入门诊待遇保障,支付限额明确了
发布时间:2021-05-17 09:16:43
文网讯 近日,州医疗保障局转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待遇保障机制的通知》。根据《通知》,国家协议期谈判药品从5月1日起纳入我州门诊待遇保障机制范围。
国家医保药品谈判(以下简称谈判药)是国家医保局与相关企业进行谈判并达成了协议,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目的是提高基本医保药品保障能力和水平,以及医保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用药需求。为推动谈判药更好落地,保证广大参保患者能够享受到相关待遇,州医保局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建立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据了解,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对象是我州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中经诊断需要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且符合药品限定疾病范围的患者。其药品范围是适用于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药品以及临床路径清晰、适用病种明确的药品。经医疗机构专家评选,目前,纳入我州门诊待遇保障机制范围的谈判药共221种,今后药品范围根据国家药品谈判情况动态更新。
根据《通知》,我州将符合支付条件纳入门诊保障机制的谈判药,按照职工和城乡居民特殊病支付标准进行支付,支付限额按合并住院最高支付限额计算。我州城镇职工谈判药品门诊保障起付线标准,按照在职400元、退休300元、70岁以上老年人150元,自付10%后的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90%;城乡居民谈判药门诊保障起付线为1200元,自付10%后的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70%。门诊特慢病患者若使用谈判药的,首选执行门诊特慢病政策,达到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封顶线后,进入谈判药门诊保障机制享受待遇。门诊谈判药的使用需做到每使用一种谈判药就开具一张处方。住院患者的谈判药和异地就医产生的符合谈判药门诊保障机构条件的药费用按我州现行政策执行。文山州人民医院为我州谈判药落地的牵头医院,各县(市)人民医院为县(市)级谈判药落地医院,其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根据情况配置谈判药。州医疗保障局将谈判药配备和使用纳入考核指标,年终对医疗机构开展考核。实行谈判药纳入门诊待遇保障机制,将有利于提高参保患者待遇,进一步减轻患者的药费负担。

(记者:张清 通讯员:刘承文)
(编辑:郭韦 排版:张振飞 审核:李云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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