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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被征地农民将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发布时间:2019-06-28 08:12:40  

文网讯 为完善全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文山州实际,文山州人民政府特制定《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能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本《意见》适用于文山州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3亩(含0.3亩),但尚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被征地农民,县(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纳入保障范围。2009 年1月1日前已出台有关政策的地区,按照当地政策的实施时间确定保障范围。

以下情况不纳入参保补助范围及对象:

1.已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现役、转业安置军人)和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在企业就业并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3.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4.政府已组织移民安置,或正在享受现金补助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5.未经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

6.其他不纳入参保补助范围的。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年可享受1次相同标准的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00元(含1000元),原则上不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标准由县(市)政府根据应增收的专项资金总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数量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统筹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

太好了

对于被征地的农民来说

这一举措保障了农村的长远生计

为好政策点赞

(州政府办)

(编辑 李正红)

(审核 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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