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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转诊转院有新要求
发布时间:2018-11-17 17:10:57 来源:文山新闻网
文网讯 为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100%的规范转诊和健康扶贫“四重保障”真正落到实处,11月2日,文山州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转诊转院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转诊转院原则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情需要进行转诊转院救治的按照先基层、后县级,先县内、后县外,先州内、后州外,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实行逐级转诊转院救治。即: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民营医院的级别以其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定的级别为准。)
转诊转院实施步骤要求
(一)实行基层首诊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时,原则上应在统筹县(市)内基层医疗机构或其他医保定点一级医疗机构接受首次诊疗。
2.外出务工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以及临时外出到异地的人员就医时,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可以遵循“转诊转院原则”在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二)实行逐级转诊转院
1.经基层首诊,对超出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的患者可向上转诊。患者自行到上级医院进行诊疗的,按未转诊处理。
2.在转诊转院过程中综合医院向同级别专科医疗机构转诊可视为向上转诊。
3.在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当提供一级医疗机构转诊转院证明,在州内三级医院就诊的,应当提供二级医疗机构转诊转院证明。在省级和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4.患者持转诊转院证明在7日内(含7日)到转诊的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
(1)医院暂无床位的,由医院医务处(科)在转诊转院单上加以说明,并加盖医务处(科)印章,患者在有床位入院时此转诊转院证明继续有效(一月内)。
(2)医院暂无床位的,患者可持转诊转院证明到同级别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三)实行患者下转
在二级以上医院(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就诊的患者,符合以下条件者,遵循自主选择、方便快捷、全程无缝的原则,将患者转往基层医疗机构治疗或管理。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急、慢性病缓解期,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或特殊治疗,但需长期管理的。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或临终关怀的。
5.急性传染病症状已控制并渡过传染期的病人。
6.老年护理病例。
7.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
8.自愿转回基层医疗机构的病人。
(四)不需要开具转诊转院的情形
以下情形的患者可就近、就急、就病情自主选择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1.急危重症患者:指明确规定的22种大病以外的病种引发的病情危急,如不开展及时救治可能危及生命的患者为急危重症患者。实施救治中首诊医院医生必须对急危重症情况进行描述记录,在出院结算时相关单据上需注明有“急诊入院”或“危重入院”。
2.癌症患者。
3.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人群:如有危急指征的孕产妇,生活不能自理的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人群。
4.法定传染病患者:国家规定的39种甲、乙、丙三类法定传染病,持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者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5.患者因某一种疾病经住院治疗后因同一种疾病需再次住院治疗、复查的疾病,可直接选择原救治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骨折需拆除钢板等(患者入院时需提供相关病情诊断证明)。
(文山州健康扶贫领导小组)
(编辑:李霄文)
(审核: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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