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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乱收水电费?文山一批违法行为曝光

发布时间:2026-05-14 17:25:26  

文山州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持续聚焦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痛点难点和焦点,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强化重点领域整治。现公布2026年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文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价收取水费、电费案

经文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实,当事人2024年1月至2025年8月期间按月入户抄表,高于政府定价3.2元/立方米的标准,按3.57-6.82元/立方米的价格向业主收取水费227683.88元,交供水公司后剩余5435.88元;高于政府定价0.51元/度的标准,按0.61-0.68元/度的价格向业主收取电费616961.66元,交供电公司后剩余22361.36元。多收水、电费合计27797.2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尚未退还的水、电费合计221.57元;3.处罚款13898.62元。

案例二: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案

当事人销售的15件烟花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产品质量不合格。经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实,当事人以76.8元/件的价格购进15件烟花(规格型号:24个/件),至核查时止,当事人以98元/件的价格累计销售13件零8个,其中已召回3件,实际对外销售10件零8个,货值金额1470元,违法所得21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没收未销售的烟花;没收违法所得219元;处罚款2940元。

案例三:麻栗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麻栗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未要求王某某、何某某两位购买者出示身份证件核实年龄就向两位购买者销售“雪花冰8啤酒”8罐,销售收入24元,违法所得24元。经核实,王某某、何某某均属未成年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元;处罚款7000元。

案例四:马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供水站计量、价格违法案

经马关县市场监管局查实,当事人按照350元/只的标准收取55只智能水表计量装置费,其中3只水表在轮换期内损坏更换,2只水表未经过首次强制检定和周期检定、无法提供检定证书就投入使用并用于贸易结算。当事人实际收取新开户计量装置(智能水表)费52户18200元,获取违法所得18200元。截至退款期限届满,当事人退款49户17150元,未退还3户10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水表,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计量装置费)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处罚款9100元;对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

案例五:广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广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实,当事人以1.45元/块的价格购进舒肤佳香皂27360块,以1.7元/块的价格批发销售。至查获时,已销售13824块,未销售13536块。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总游离碱、总有效物含量不合格。当事人违法经营额46512元,违法所得345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不合格香皂13536块;没收违法所得3456元;罚款30000元。

案例六:富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五金经营部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热轧型钢案

当事人经营的热轧型钢(角钢和槽钢)经抽样送检被判定为产品不合格。经富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实,当事人以31元/条的价格购进热轧型钢(角钢)100条,以90元/条的价格购进热轧型钢(槽钢)20条,销售价角钢35元/条,槽钢100元/条。截至查获时,已销售角钢10条、槽钢8条,货值金额5500元,违法所得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处罚款5500元。

请各位经营者以案为鉴,牢固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理念,依法依规经营;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注意索取并妥善保留购物发票、支付记录等消费凭证,若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记者:张麟 通讯员:杨丽娟)

(编辑:郭韦 美编:冯明兰 二审:郑泽娅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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