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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2026年民兵常识教育
发布时间:2026-03-12 16:32:48
1.什么是民兵
民兵是武装力量。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民兵工作条例》第2条“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2.民兵工作的任务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3.民兵的性质宗旨
中国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兵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的军队是人民的军队,我们国防是全民国防”。
(一)坚持党对民兵的绝对领导是我国民兵的政治本色;
(二)坚持“劳武结合”是我国民兵履行使命基本模式;首先,民兵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其次,民兵具有普遍性。第三,民兵具有军事性。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国民兵的根本宗旨。
4.公民的国防义务
公民的国防义务,是指由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在国防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国防义务是法定义务、法律义务,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其落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增强国防观念,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民兵建设,积极主动加入民兵组织。”
我国国防法规赋予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1.履行兵役的义务;
2.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3.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4.支前参战的义务;
5.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6.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7.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5.民兵的地位作用
1.民兵是遏制战争、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力量;
2.民兵是适应世界新军事变革要求,打赢现代化条件下人民战争的实战力量;
3.民兵是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力量;
4.民兵是遂行急难险重任务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突击力量。
6.民兵的主要职责
平时,民兵主要担负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配合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保卫边防、海防和战备重点地区安全,收集情报,守护重要目标,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参加抢险救灾,以及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非战争军事行动。战时,民兵主要担负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配合部队作战、独立作战、战场勤务、支援前线和保卫后方的任务。
7.民兵的分类
我国民兵主要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
8.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民兵工作职责
《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各级组织应积极支持民兵队员参加民兵相关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参训参勤队员给予优待,保证民兵队员安心履职尽责,集中精力完成各项任务。
9.拒不履行民兵职责的处罚
(一)《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来源:文山州民兵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唐雪娇 美编:张振飞 二审:谢思思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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