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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籍在沪务工人员未成年亲属医疗救助金”上线!
发布时间:2026-02-27 17:26:45
在沪滇协作30周年之际,为进一步深化东西部协作,巩固“山海情”公益品牌成效,推动劳务协作关爱模式可持续发展,解决文山籍在沪务工人员后顾之忧,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在共青团文山州委的倡导下,上海市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引进服务中心、文山州希望公益服务中心共同设立了“文山籍在沪务工人员未成年亲属医疗救助金”,为文山籍在沪务工人员未成年亲属提供医疗费用补充支持,该救助金近日正式上线,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可按照《在沪务工人员未成年亲属医疗救助金实施办法》申请补助。(文后附:在沪务工人员未成年亲属医疗救助金申请表)
文山州希望公益服务中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王老师 18088280688
潘老师 13308766256
在沪务工人员未成年亲属医疗救助金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设立目的
为保障在沪务工人员权益,增强务工人员留沪安全感,设立10万元“在沪务工人员未成年亲属医疗救助金”,提供医疗费用补充支持,深化沪滇合作民生保障成果,为沪滇协作30周年合作增添民生关怀底色。
(二)资金来源
本救助金来源于专项捐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示。
(三)基本原则
1.公开公正:救助标准、申请流程、审批结果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自付补助:经国家医保报销后的自付费用可按救助标准给予补助,与医保等保障政策有效衔接。
二、救助对象与范围
(一)救助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
1.文山州户籍的未成年人。
2.亲属连续在上海务工3个月以上。
3.救助对象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就医费用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
4.因疾病在文山州定点医疗机构或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
(二)排除情形
1.因违法行为导致伤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2.在境外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
3.已获得其他同等性质慈善医疗补助且全额覆盖自付部分的费用。
三、救助标准
救助金按医疗自付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剩余部分)的50%给予补助,同一救助对象同一参保年度内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四、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申请材料
1.《在沪务工人员未成年亲属医疗救助金申请表》(附件)。
2.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在沪务工亲属身份证明,救助对象与务工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亲属在沪务工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或个体经营执照等)。
4.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票据及医保报销结算单(需注明自付金额)。
(二)审批流程
1.提交申请:救助对象在出院后3个月内,向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团委提交申请材料。
2.乡镇审核:乡镇(街道)团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与情况核查,核查无异议后报团县(市)委或县(市)希望公益服务中心。
3.县级审核:团县(市)委或县(市)希望公益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复核通过的名单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
4.州级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文山州希望公益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上海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引进服务中心进行审批。
5.审批及资金发放:上海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引进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后,反馈至文山州希望公益服务中心,由文山州希望公益服务中心将救助金直接拨付至救助对象银行账户。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救助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建立资金收支台账,接受捐赠方、审计、社会等监督。
(二)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救助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资金,且永久取消申请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救助对象亲属”指与救助对象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
(二)申请本救助金的救助对象,如果同时符合其他政府性医疗救助或工会组织的保障计划条件,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补助,避免重复救助。
(三)本办法由文山州希望公益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文山州希望公益服务中心)
(编辑:董飞 美编:陆军 二审:关韦伟 终审:徐昌建)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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