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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超”来文山啦!文山州市场监管局喊话各经营主体
发布时间:2025-12-30 09:55:23
全州各经营主体:
为保障“2025/2026富滇银行云南省城市足球联赛”(简称“滇超联赛”)顺利举办,规范赛事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优化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赛事期间各经营场所价格行为监管提醒告诫如下:
一、遵守价格法规,依法经营。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二、加强价格自律,规范经营。各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标示内容真实准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公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出现低标高结、虚假打折等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不得捆绑销售、强制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串通涨价。
三、履行价格承诺,诚信经营。各经营主体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订单生效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订单生效价格;不得在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各经营主体应当严格落实经营主体责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对不明码标价或标价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提醒告诫,拒不整改的,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规定,予以查处;对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订单生效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订单生效价格等价格欺诈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从重查处。投诉举报电话:12315。

(记者:张麟 通讯员:李君)
(编辑:张荣涛 美编:冯鹤 二审:侯佑琴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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