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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犬,文山市这样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6:37:58  

连日来成都崇州市大型犬撕咬两岁半孩童的

消息引发关注

近年来,不文明养犬行为

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

为规范养犬行为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促进城市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管理

很多地方出台了

相关的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文山市也不例外

今年6月

文山市发布《文山市城区犬类规范管理告知书》规定

以下五类行为将面临处罚

↓↓↓

一、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养犬单位和个人携犬出户时必须使用束犬链(绳)拴犬只,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必须由成年人牵引,不得携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或携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无主犬只,将视为流浪犬进行处置。

三、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用环保纸袋收集粪便,投放到宠物粪便收集箱或公厕,并将受污染区域清理干净。携犬出户未履行卫生责任处理犬粪的,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伤害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狗不拴绳,缺的不是那根绳缺的是起码的责任意识公德心和法治理念网民要求对狗主人严厉追责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这是必须的但在追责的同时也应思考狗绳该怎样拴紧?如何才能有效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小编在此呼吁大家

做文明养犬人!

(云南网)

(编辑:罗贤慧 排版:冯明兰 责编:谢思思 终审: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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