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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在州内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直接结算必须出示身份证明

发布时间:2022-11-08 16:55:57  

文山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凭证持卡就医购药直接结算告知书

各参保人员:

加强监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规范凭证持卡就医购药行为,自2022年12月1日起,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州内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直接结算的,必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其中任何一种身份证明,参保人员未通过居民身份证识别设备、社会保障卡读卡器或者医保电子凭证二维码扫码设备识别卡证的不能在州内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届时将不允许仅使用身份证号码就医购药结算。为保证参保人员凭证持卡就医购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未携带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及其家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文山医保”微信公众号、一部手机办事通、微信、支付宝、银行APP等多渠道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出示本人或者通过亲情账户绑定家人的医保电子凭证实现直接结算。


文山州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8日

(编辑:郭韦 排版:李法楠 审核: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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