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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7-06-03 16:43:33   来源:文山新闻网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7〕6号),以及《文山州河道管理条例》《文山州水资源条例》,进一步加强河湖库渠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文山州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紧密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州河湖库渠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为把文山打造成为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重要支点,建设云南面向泛珠区域开放前沿和边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石漠化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滇桂黔石漠化精准扶贫和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整州推进示范区,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市)、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村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库渠管理保护负主体责任,州委、州政府负责协调跨县(市)河湖库渠管理保护工作,并做好河长制的监督考核。

——坚持问题导向、因水施策。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库渠实际,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一渠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水陆共治、系统治理。统筹经济社会、城市农村、上下游、左右岸发展需要,坚持岸上岸下标本兼治、跨区域全流域综合治理、河湖库渠整体联动,系统推进河湖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解决好“问题在水里、根子在岸上”的水环境治理痼疾。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范围

全州所有河湖库渠全面推行河长制,根据河湖库渠等级、重要程度和流经的行政区域,分级设置各级河长,其中,州级河长所管河流流经的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相应河长。南盘江、清水江、驮娘江、西洋江、普厅河、盘龙河、南利河、斋河、八布河、那么果河、畴阳河、暮底河、德厚河等13条主要河流干流和重要支流,普者黑湖、大型水库(含大型水电站水库)和纳入《云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水库设立州级河长。其余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中型水库和渠首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渠道按所在行政区域片段设立县(市)级河长;小型水库和渠首流量1立方米/秒以上5立方米/秒以下渠道,由县(市)根据其重要性确定设立县(市)级、乡(镇、街道)级、村(社区)级河长;坝塘、渠首流量1立方米/秒以下的渠道由县(市)根据其重要性设立乡(镇、街道)级、村(社区)级河长。

(四)主要目标

到2017年底,全面建立州、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基本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库渠管理机制。到2020年,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湖美目标。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89%以上,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100%,乡(镇、街道)以上集中式饮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0%以上,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优良水体(达到或优于Ⅲ类,以省水利厅考核断面结果为准)比例提升到73%以上;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1个(听湖水库);普者黑、浴仙湖、差黑海水质保持Ⅲ类水质,老乌海恢复蓄水功能;全面完成县(市)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目标;自然湿地面积保护率达48%以上。


二、主要任务

(五)加强水资源保护

落实《文山州河道管理条例》《文山州水资源条例》《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文山州水资源保护规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严格管控地下水开采,全面限制小水电开发。

(六)加强河湖岸线管理保护

科学编制文山州河湖水域岸线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行洪和水域岸线生态功能。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提高江河湖泊的防汛洪标准,增强城乡供水及抗旱应急保障能力。红河流域的盘龙河、南利河、八布河和珠江流域的西洋江、清水江、驮娘江等由州级编制水域岸线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其余河流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县(市)编制水域岸线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

(七)加强水污染防治

落实《文山州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行政区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推动形成“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水污染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全面加强重要水功能区排污口监督管理,排查入河湖库渠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八)加强水环境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确保水质按《文山州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如期实现。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络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库渠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九)加强水生态修复

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库渠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库渠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对普者黑、浴仙湖、差黑海、老乌海等天然湖泊区实行更严格的保护。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十)加强执法监管

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出台《文山州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结合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水政监察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三、全面构建河长制体系

(十一)建立河长制领导小组

成立以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河长制领导小组。州级领导小组组长由州委书记担任,第一副组长由州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州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水务、环境保护的副州长担任。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州委办公室、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委政法委、州委编办、州委农办、州委督查室、州政府办公室、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民宗委、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国土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州卫计委、州旅发委、州审计局、州统计局、州外事侨务办、州工商局、州能源局、州政府法制办、州政府督查室、州水文局等组成,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1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

设立州河长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水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州水务局、州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在州河道管理局加挂州河长制办公室牌子,办公室人员由州河道管理局和主要责任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市)级根据实际成立河长制领导小组。

(十二)建立四级河长体系

全面建立河湖库渠州、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制管理体系,州、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分级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承担本行政区域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总责。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设立河长,分别由党政领导同志担任,河流所经县(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为责任主体,设立“县(市)河长”“乡(镇、街道)河长”“村(社区)河长”;村组设专管员、保洁员或巡查员,城区按现有城市管理体制落实专管人员。

州级总河长由州委书记担任,副总河长由州长担任。流域、重要河湖州级河长由州委、州政府有关领导分别担任,相应河湖的县(市)级河长由河湖所在县(市)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见附件)。

(十三)建立分级负责制

河长制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推进河长制管理机构建设,审核河长制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河长制相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争议,组织开展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安排部署河长制办公室工作,统筹协调其他事项。

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本区域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河长:各级河长是所辖河湖库渠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州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库渠管理和保护工作,督导、考核相应河湖库渠下一级河长和州直有关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县(市)河长负责对其承担的河湖库渠治理和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按照一河一策要求,开展河湖库渠污染现状调查,编制综合整治方案,协调推进河湖库渠周边环境专项整治、水环境治理等河湖库渠突出问题整治,建立执法监督、河湖巡查保洁、河湖生态修复、河湖保护管理等长效管理机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下一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乡(镇、街道)、村(社区)河长职责由所在县(市)予以明确,具体负责相应河湖库渠的治理、管理、保护和日常巡查、保洁等工作。

州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督促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州级河长确定的事项,落实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的工作。

州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在下一步出台的行动计划中细化明确。

(十四)建立河长制工作机制

建立河长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河湖库渠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部门联动制度,水务、环保、发改、工信、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农业、林业、卫计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明确负责机构,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长制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水务的副州长担任,副召集人由联系水务的副秘书长、州水务局局长、州环保局局长担任。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建立工作督察制度,督察内容包括河长制体系建立情况,人员、责任、机构、经费落实情况,工作制度完善情况,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失职追责情况等。建立验收考核制度,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建立河长制进行验收。

(十五)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

州、县(市)、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经费。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


四、建立技术支撑体系

(十六)建立河湖分类分级名录

根据河湖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因素,各县(市)按期梳理提出各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河湖库渠名录。

(十七)建立完善监测评价体系

加强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和重要水功能区、入河湖排污口等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加强州水环境监测中心建设,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统筹建设与管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湖监管网络。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按照统一的标准规划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按规定发布有关监测成果。

(十八)建立信息系统平台

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接入、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的原则,建立全州河湖管理大数据信息平台,实现各级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建立河湖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信息上传、任务派遣、督办考核、应急指挥数字化管理。建立河湖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河湖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考核监督体系

(十九)建立三级督察体系

全面建立州、县(市)、乡(镇、街道)三级督察体系,分别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督察,督察组成员从人大、政协抽调和聘请专家学者等组成。

州级成立两个督察组: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督察组长的督察组,负责红河流域的河长制督察工作;州政协主席担任督察组长的督察组,负责珠江流域河长制督察工作。督察组长协助总河长、副总河长对同级有关责任部门和下一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履行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并提出督察意见。州纪委负责河长制工作专项纪律检查。

(二十)建立责任考核机制

建立河长制考核机制,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和细则,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河长制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一)建立激励问责机制

建立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党委、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建立社会参与监督体系

加强宣传舆论引导,精心策划组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特别是要注重运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释疑解惑,广泛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加强生态文明和保护管理教育,不断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建立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库渠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六、工作进度安排

(二十三)全面动员部署

2017年6月底前,召开文山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启动河长制工作。

(二十四)制定工作方案

2017年6月前,州、县(市)出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2017年8月前,乡(镇、街道)出台河长制工作方案;2017年11月前,州、县(市)、乡(镇、街道)同步出台河长会议制度、部门联动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验收考核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

(二十五)建立长效机制

2017年7月底前,出台《文山州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2017—2020年)》;2017年底前,与全省同步、比全国提前一年全面推行河长制。


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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