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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文山州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关于不予立案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17 08:58:43 来源:文山新闻网
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及有损国家、公众利益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人事问题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宣传、推荐具体作品、产品的;
(八)指名举报的;
(九)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其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州管辖的;
(十一)不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或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其他不宜作为提案提出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做好解释工作;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作撤案处理。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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